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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拉活遭抢 保险被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4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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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黑活儿的私家车被抢,虽上了保险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昨天,通州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对其进行理赔。
上保险车辆遭劫车,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3月份,郝先生驾驶车主衡先生的捷达轿车在丰台区八一电影制片厂附近遭到两人劫车。但是上了全车盗抢险的衡先生却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于是衡先生将太平洋保险公司通州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保险金8万余元。
在庭审的时候,太平洋保险公司承认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在保险性质上,衡先生投保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私人用车,而不是运营保险。“去年案发时,衡先生的车辆被抢后,保险公司的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车辆是在夜间拉活儿的过程中,被车上人持刀劫持开走的。”代理律师说。
保险公司称,车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被保险人私自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并未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根据机动车综合险条例,他们不同意赔偿。
衡先生的代理律师则当庭表示,在衡先生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只向其交付了保险单正本,并未交付含有保险条款的保险单附件。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保险公司辩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属保险合同的附件并已交付原告,但原告否认收到上述文件,仅凭保险单下方的两个骑缝章及左上角的装订痕迹,不足以证明被告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原告,保险公司又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致使该事实无法认定。
最后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赔偿衡先生保险金86667元。
■华夏追访
不可能给黑车上运营险
昨天下午,被告代理律师孙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案子,他们已经收到了法院的判决,是否上诉,保险公司正在研究。
孙律师认为,既然北京不允许私家车进行运营活动,保险公司就不可能给私家车主上运营保险,“如果上运营保险就等于赞成黑车的存在”。
判赔主因是未尽告知义务
该案的主审法官王法官告诉记者,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主要注重的是证据。在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他们已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所以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要求其赔偿保险金8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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