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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转让未告知后出险 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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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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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5年7月1日,某市汽车司机王某将其一辆货运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份,王某因转行,将其卡车卖给了其同事张某,并将保单转让给张某,卡车卖价中包含了保险费。
1996年5月6日,张某驾驶该车出险,损失金额达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拿着保险单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分析】
保险双方各执已见: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其一,王某已将保单转让给他,他向王某支付了保险费,实际上可视为王某代他缴纳了保费,因而有权获得保险保障。其二,他的汽车出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保险责任事故所致,保险公司理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其承保的卡车是王某的,保险合同是和王某签订的,只与王某存在保险关系,张某虽然向王某交付了保险费取得了保单,但并没因此而成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双方不存在契约关系,因此,张某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王某和保险公司签定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这表明,如王某要想把自己所有的卡车转让给张某,就应事先通知保险公司,而王某并没有这么做。
而合同中的第三十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这明确表明了王某没有履行告知保险公司更改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对转让后保险车辆造成的事故损失拒绝赔偿。
至于张某得到转让车辆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事故而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于王某,不在保险公司。
【案例结论】
本案保险公司应拒赔。张某的车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至于他向王某缴付的保险费,属于张某与王某之间的经济关系,与保险公司无关。
以上的案例表明了保险期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发生变更,尤其是变更被保险人,要通知保险公司的重要性,其实这也是被保险人的合同规定义务。
对于从别处获得的二手车,除了了解车本身外,还应该知道有关保险公司是否知道等情况,否则吃亏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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