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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投保人告保险公司告出“创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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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明的黄小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重伤,她先是将两名摩托车驾驶员告上法庭,后因对方无力支付医药费,在被医院停药的情况下,又将肇事车辆参保的两家保险公司推上法庭。由此,这起案子成为自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高明首例受害人状告保险公司案例。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事件回放:下班途中被撞成骨折
今年7月29日晚7时许,在高明荷城上班的黄小姐下班后,搭乘男同事陈某的摩托车准备去商场买东西,当行至文昌路与东华路的交界路口时,陈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从东华路方向驶来的黎某(女)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搭乘摩托的黄小姐当场昏倒,不省人事,随后被送往高明人民医院救治。
7月31日,黄小姐被转至佛山市某大医院,并被诊断为右腿骨折。
受害事主:先告车主再告保险公司
由于每天都要花费数额较大的医药费,黄小姐在今年8月中旬将其同事陈某及另一事故当事人黎某起诉至高明区法院,要求两位当事人承担治疗费用。
然而,两位当事人均表示无力支付黄小姐的医药费。据黄小姐称,自从其入院治疗后,两位当事人很少主动与其联系。
高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发现,两位事故当事人确实存在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困难。由于黄小姐从8月份开始就未及时向医院支付医药费,在8月底被院方停止用药治疗。
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经高明法院法官提醒,黄小姐在11月中旬,一举将承保两辆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推上了法庭。
考虑到已经停药治疗的黄小姐必须尽快恢复治疗,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且保险公司又有履行能力,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相关规定。于是,法院裁定原告黄小姐的诉讼要求先予执行,即两家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黄小姐的医药费。
法院介入:医院已为黄小姐恢复用药
据黄小姐称,由于未及时支付治疗费用,院方自从8月底停止对其用药治疗,她的右腿比停药前肿了不少,有时伤口处疼痛得厉害。
在获悉黄小姐被停药后,高明法院认为医院停止用药的行为,违反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的规定。
12月9日下午,高明法院三洲中心法庭庭长带着主审法官来到该医院,将一份《司法建议书》送到医院,向医院说明如果拖延救治造成原告黄小姐致伤残等后果,医院将会承担拖延救治的法律责任,并建议医院立即恢复对黄小姐的用药治疗。该院当即表示医院将会支持法院的工作,立即恢复对黄小姐的用药治疗。
律师点评 案件有望成交通事故纠纷样板
黄小姐一案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高明首例交通事故受害人诉保险公司的案子。高明区司法局法援处的郭律师指出,本案中,法官很好地运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可以说法官此举在高明乃至在整个佛山地区具有创造性。
郭律师说,过去如果要向保险公司索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出示法院的判决书和医院的治疗凭证。现在在案子还没有判决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保险公司的先予执行,这样保证了受害人能顺利在医院接受治疗,因此从这点看,新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如果黄小姐最终胜诉保险公司的话,将对以后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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