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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4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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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准备为其新购买的一辆微型面包车投保汽车保险,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盗抢险的保险合同。

某日,张某将其面包车停放在自家楼前一辆桑塔纳旁。当晚,由于桑塔纳轿车起火引燃了张某的面包车,张某以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承保公司以张某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而未投保车损险为由,予以拒赔。张某认为自己投保的险种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帮助选定的,业务员说张某购买的微面价值较低,建议他只保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即可,不必投保车辆损失险。张某认为自己是在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指导下投保,没有投保车辆损失险是听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指导作出的决定,对此保险公司应当负责。

【分析】

笔者以为,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合同,此合同无效是由保险人过错导致,保险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理由为:

一、“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是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根据保险监管机关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为盗抢险等9个,盗抢险作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应在投保车损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而该文中保险标的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盗抢险,保险人在没有承保车损险的基础上就承保了车辆盗抢险,明显违反了车险条款的规定,缺少车辆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应为无效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违反《合同法》上的先合同义务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规定,过错方违反诚信原则? 即合同法上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正是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过错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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