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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负担非交通事故医疗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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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0年8月15日,张某将其自有的一辆东风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9月27日,张某驾驶该车在上海由于雨天路滑撞伤一行人,经交警部门处理负全部责任,承担伤者的各项赔偿费用近2万元。事故结案后,张某将医疗费用单据等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在审查伤者的出院小结时发现他在医院做了胆结石切除手术,交通事故不可能引起胆结石。保险人随即赴上海某医院调取了该伤者的用药清单,经审查,发现切除胆结石手术用去医疗费近5000元。保险人向张某告知这一事实,指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治疗非交通事故疾病所使用的医疗费不在赔偿之列,据此对5000元医疗费作了拒赔处理。

【分析】

如何正确区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和非交通事故疾病的医疗费一直是困扰保险人的难题,保险人由于缺少具有临床经验的医学专业人员,对此经常是束手无策,只能根据医院的医疗费用发票予以赔偿,造成了不合理的赔付。通过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完善索赔材料。将伤者用药清单和出院小结等作为赔偿的必备材料。在实践中,保险人既可以要求被保险人举证,也可以主动取证。

二是聘用医学专家。由于正确区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和非交通事故疾病的医疗费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专业性,保险人可以聘用在当地有威望的离退休医学专家加强审查工作。同时也应当加快培养自己的医学人才。

三是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报案时向其明确告知治疗非交通事故疾病所使用的医疗费不在赔偿之列,提醒被保险人予以注意。

四是加强与医院的合作。医院发现交通事故的伤者有治疗非交通事故疾病的医疗费时能够分别记账,并及时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交警部门,以便交警部门调解时不予认可,确实保护肇事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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