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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已赔偿能否再诉请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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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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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3月的下午4时,崇仁县工业园区道路发生了一起电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导致电瓶车主王某当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肇事车系属某水泥厂,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肇事方很快就达成了一致的赔偿协议,王某家属获赔16万元。

因王某系为公司办事途中遇难,属于工伤赔偿范畴,王某亲属便向王某生前供职单位(工业园区一私企)要求工亡保险赔偿,在遭到拒绝后,王某亲属随即诉至法院,要求企业依法赔偿。

被告企业辩称:不同意赔偿。王某为雇佣人员,非正式员工;且王某家属已获侵权第三人赔偿。

【分歧】

对侵权人已赔偿能否再诉请工伤保险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存在竞合,在原告方已获侵权第三人赔偿的情况下,其要求工伤保险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但被告企业可适当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方的诉求应获支持。原告方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双重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被告企业尚未为王某交纳工伤保险,存在过错。被告以王某为雇佣人员不予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各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原告获双重赔偿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我国处理此类案件有相关的判例渊源。如填平互补式。因侵权一方或工伤保险赔偿不能使受害者应获最大赔偿时,另一方可以填平互补的方式赔偿。还有就是近年来的双赔理论。即受害者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总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赔偿规定获得双赔。

作者:崇仁县人民法院 戴幼松 梅雪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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