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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跌进污水井受伤 路管部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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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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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先海诉北京市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市昌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五家市政管理部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北京市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赔偿王先海经济损失14万余元。

王先海是北京飞天木门厂的职工,2005年4月17日晚,王先海为单位承接的碧水庄园木门安装施工后寻找旅馆住宿时,跌进位于京昌高速公路沙河西侧辅路“公路6号界桩”以东一个无盖井中。王先海当即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治疗,住院43天。经诊断为:左侧肾破裂、左侧肾动脉断裂、左侧肾静脉断裂、后腹膜巨大血肿、双侧肺挫伤、双侧少量血胸。王先海人体损伤程度经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残疾。王先海因此支出医疗费等费用并遭受相关损失。

该无盖井是1994年建设八达岭高速公路时由延庆公路分局修建的一预留井,一直没有使用。后市政管委会经现场勘查,认定该井位于北京市京昌高速公路沙河西侧辅路,公路6号界桩以内,该辅路为昌平公路分局产权。

王先海认为,该污水井为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共同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但三被告没有及时对井盖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井盖完好,也没有在井盖丢失后采取补装、更换和维修等措施;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作为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有义务保持道路的安全畅通;由于五家单位的原因造成王先海终身残疾,给王先海造成经济、精神损失。诉至法院,要求5单位连带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8万余元。

此案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对王先海诉求中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判决昌平公路分局赔偿王先海经济损失1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昌平公路分局不服,以其仅是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污水井不属于其管理,王先海的损害与其无关为由提起上诉。

对于王先海的诉求,几家市政管理单位都作出了回应。

市政管委辩称,市政管委是北京市市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管理人,与王先海不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王先海起诉市政管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先海的诉讼请求。[page]

市路政局辩称:该污水井是由市政管委和昌平区市政管委负责管理的,他们是实际管理人,且此污水井的所有人也不是市路政局,故市路政局不是此案的赔偿义务人,请求法院驳回王先海对市路政局的起诉。

市政工程管理处辩称,被告单位是养护维修的企业,按照北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排水暂行办法及地下设施的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对城市市政公共设施担负养护维修的责任,该单位养护责任的范围是城近郊八个区,不包括昌平区,故本案与管理处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王先海的诉讼请求。

昌平区市政管委辩称,京昌八达岭高速公路及其辅路属于国道,依照《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2005年第156号令)该路段(沙河段)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权不在被告方,且该路段从建成至今也没有任何单位将该路段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权移交被告方;事后,被告单位曾组织昌平公路分局、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沙河市政管理所等单位,亲赴现场检查井的所属权,经现场查明,该井未与沙河辖区任何污水井相连,最后确认为道路雨水的支线检查井。综上,王先海起诉被告政管委有误,请求法院驳回王先海的诉讼请求。

昌平公路分局辩称,井盖丢失是由于人为盗窃的结果,故井盖丢失造成王先海损害应由盗窃井盖的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王先海诉状中称“污水井由北京市市政管委、昌平区市政管委、市政工程管理处共同负责管理和维护 ”,那么本案应由上述三个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该污水井也不属于我单位管理;被告单位作为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国家赋予的对道路的行政管理职能,如果被告单位因没有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造成王先海损害的,也应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综上,王先海的损害与被告单位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王先海对公路分局的起诉。

一中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盖,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维护管理。根据相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后,在公路上的,应由公路管理部门验收,昌平公路分局对于此案中的无盖井具有法定的验收义务。此外,公路管理部门亦负有指派专人对公路上的井盖进行巡查的法定义务;昌平公路分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还应对丢失、损坏的井盖及时进行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王先海跌入的无盖污水井位于京昌高速公路沙河西侧辅路,该井所在公路属昌平辖区内公路,该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应由昌平公路分局负责。故昌平公路分局作为本案事件发生地点的公路管理人,负有对王先海的致伤负责赔偿的责任,而对于王先海对其他几家市政部门的起诉,法院认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page]

记者了解到,在案件审理中,昌平公路分局与另外五方当事人对于本案事件的发生地点存在争议,昌平公路分局主张本案事件发生地点。另查,本案事件发生地点的井盖已经被添埋,经一中院询问,六方当事人均表示不知添埋人。对于事件发生地点的井是否为污水井一节,昌平公路分局亦与其他几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对此,一中院经审查,事件发生后,昌平市政管委于2005年5月13日向市政管委报告情况,其中载明:经到现场查看,并和昌平公路分局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确定:该无盖井是1994年建设八达岭高速工路时由延庆公路分局修建的一预留井,一直没有使用。昌平公路分局称八达岭高速路辅路管线移交时未包括此井。请市政管委及市路政局进一步确定此井的产权及管理权限。后市政管委给法院出具《意见》一份,主要内容:根据现场查看,造成伤人事故现场的地下设施检查井位于北京市京昌高速公路沙河西侧辅路,公路6号界桩以内。初步鉴定为公路雨水排水设施,该辅路为昌平公路分局产权,并由其管辖。

另外,昌平公路分局对于王先海致伤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存在异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及时维修、更换。另,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本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第四条,检查井的井盖,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盖,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维护管理;属于其他井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及时向井盖管理单位报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或公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分别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其他地区,按照检查井的使用性质,由井盖管理单位验收。对不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工程或使用不合标准的井盖的,不予验收。第八条规定,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指派专人对城市道路和公路上的井盖经常巡查,对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定期检查。在保护市政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应对丢失、损坏的井盖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另,市政管委于1993年12 月20日制定《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第九条规定,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等原因造成事故,需要向受损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由井盖管理单位依法赔偿经济损失。[page]

据介绍,本案中的另一争议焦点是王先海受伤的责任的应当由谁承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盖,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维护管理。根据相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后,在公路上的,应由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则昌平公路分局对于本案中的无盖井具有法定的验收义务。此外,公路管理部门亦负有指派专人对公路上的井盖进行巡查的法定义务;昌平公路分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还应对丢失、损坏的井盖及时进行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本案中,王先海跌入的无盖污水井位于京昌高速公路沙河西侧辅路,该井所在公路属昌平辖区内公路,该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应由昌平公路分局负责。所以法院认为,昌平公路分局,作为本案事件发生地点的公路管理人负有对王先海的致伤负责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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