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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无休止 妻子无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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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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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12月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刘爱莲与被告刘晓建离婚;婚生女孩刘圆圆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8000元。

  2004年,原告、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到半月即于11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2006年3月生育女孩刘圆圆,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但为些生活琐事被告及其家人经常辱骂殴打原告。2007年农历10月份,被告无故殴打原告一顿。女孩出生未满月时,被告母亲因原告言语不顺将其殴打。2009年7月8日,被告父亲因稻田打农药之事又对原告拳打脚踢。2008年正月至今,原告带女孩回娘家后被告从未看望小孩,也不接原告回家,双方自此分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不到半个月即登记结婚,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沟通,婚姻基础十分薄弱。婚后因一些生活琐事原告遭受被告及其家人的殴打辱骂,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双方不能和睦共处,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带女孩回娘家居住开始与被告分居后,被告漠不关心。至此,完全打破原告对夫妻感情和好的期望,原告彻底放弃与被告共同生活的可能,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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