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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兄弟生纠纷 祸及老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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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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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兄弟之间发生纠纷,竟殃及老父亲。8月31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郝占有被判决付给原告老父亲郝遂焕赡养费300元,并从2010年7月开始每月付给赡养费50元,并负担郝遂焕医疗费用三分之一。

  原告与妻子张兰(已去世)生育有三个儿子,长子郝长有,次子郝国有,三子郝占有。三个儿子现均已成家立业。原告因年老体衰,生活困难。2009年6月9日,在新野县城郊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原告与三个儿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每人每月支付给原告50元赡养费,原告的医疗费三个儿子分摊。2009年夏季,被告与郝国有为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后,认为原告站在郝国有一边,为此,从2009年10月开始拒绝支付赡养费,至2010年6月,被告拖欠原告赡养费45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同意将被告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拖欠的赡养费450元减少至300元。但被告不同意支付,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对已无劳动能力的原告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故原告请求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2010年6月以前,被告拖欠原告赡养费45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00元,是原告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应予准许。另原告今后因病医疗支出的医疗费,凭票据应由被告负担三分之一。被告辩称,其拖欠的赡养费已支付,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以不准原告照看原告次子郝国有的孩子,作为尽赡养义务的条件,有悖社会公共道德,辩解无理,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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