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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孩子四岁非亲生,男方离婚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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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0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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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与李某2001年8月初相识,2002年3月底登记结婚,2007年5月生有一女。

2010年九月底孙某经司法鉴定发现女儿并非自己亲生,遂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且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

律师工作:

天津崔广杰律师 接受李某委托后,通过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并查阅相关证据,确定办案思路。最后通过律师的大量工作,本案以调解结案,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归李某抚养,孙某不支付抚养费,孙某与李某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李某住房自行解决,房屋及电器归孙某所有,孙某配合李某将女儿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出,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结果达到当事人满意。

争议焦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并非亲生,男方可否获得赔偿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李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其所生育的孩子并非孙某亲生子女,给孙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理应进行一定的精神赔偿,并且孙某与孩子并无亲子关系,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孙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小孩当做其与李某的婚生子抚养,抚养费用李某应当返还。类似案件及判例也有很多,但是在本案中,通过律师的大量工作,最终以调解结案,使当事人免于赔偿,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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