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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证人证言能否起到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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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0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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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80年,葛繁声(男)与倪爽(女)登记结婚。婚后,先后有了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目前,最大的女儿已经成家,最小的儿子才10岁。2006年2月,葛繁声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要求与妻子倪爽离婚。葛繁声称:2003年,他的一个女朋友送一套衣服给儿子穿,妻子倪爽发现后,便强迫儿子当场脱光衣服,使儿子当众出丑。2005年2月16日晚,妻子还在饭菜里投毒,他与老母亲中毒后全身无力,头痛呕吐。他们夫妻已分居几年,感情破裂,为保护孩子,他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妻子倪爽反驳说,结婚26年来,丈夫葛繁声长期外出做生意,但从没寄钱回来,她一个人在家务农、照顾子女和婆婆。葛繁声回家时,还与她亲热一番,夫妻间感情并没完全破裂。葛繁声之所以要离婚,是因为他在外面有情人。

法庭上,4个子女也站到父亲葛繁声这一边,共同证实母亲在家庭中有过种种恶劣行为,证实母亲存在打骂孩子的事实。一同向法官表示,希望判决父母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生活26年,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均为子女的成长作出了共 同的努力。妻子因与丈夫有矛盾而迁怒于子女,与子女发生矛盾,丈夫因生活琐事与妻子发生分歧,以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造成这样的局面,双方都有过错。但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看,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注重沟通,互谅互让,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

关于4个子女的证人证言,一是其中两个孩子是未成年人,二是他们夫妻分居后,孩子多数时间跟随父亲生活,思想、言行等容易受父亲的影响,因此证言的可信度较低。法院据此判决不准许他们离婚。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

【姜律师评析】

“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之体现。现实生活中,感情破裂可能是由某种具体的客观事实引起,也可能是因为涉及到个人的心理感受。对于某件事情或者某人,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心理感受,而且心理感受具体如何也只有自己最清楚,其他人均难以证明。因此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常感到力不从心,个人感觉感情已经破裂,却不知从何下手,如何向法院证明。由于民事诉讼的审理,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旦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列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则往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或者是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运用证据,也就成为案件当事人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

在涉及到家庭生活的案件中,牵连着诸多感情因素,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因为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家庭,而感情具有以下特殊性:抽象性、主观性、不可推理性,加之每个个体文化、修养、性情、成长环境、个体表现、情感期望等均有明显的差异和独特性,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作为旁观者很难衡量给予判断。而且在离婚案件中,证人一般会是曾经介入双方现实生活中的当局者,比如一方的亲属或朋友,均属于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立场倾向难以保持公正、客观。因以上种种顾虑的存在,一般而言,在离婚诉讼中,近亲属所出具的证言,证明力相对较小。在实践审判中,证人的证言是否被采信,需要视案件所欲证明的事实、证据取得是否合法、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程度、证言是否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是否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等情况做出综合判断。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当庭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解答。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这里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本案中四个当事人子女的证人证言,其中两个孩子是未成年人,因为智力发育不完全以及生活经验的不足(对成年夫妻感情生活的不理解),对事物的认识和对自己言语后果的认识还没有达到法院采证应有的水平,有可能意志表达不正确,不能客观反映事实,证据的效力自然大打折扣。而成年子女与被告父亲、原告母亲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证言的效力也较低。另外,夫妻双方分居后,现实生活中孩子大多时间内跟随着自己的父亲生活,在思想、言行等方面容易受到父亲的影响,容易追随父亲的愿意,因此子女的证言在整体上可信度较低。被告葛繁声对于自己提出的感情破裂事实,除了孩子的证言外,并未出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没有其他有利证据与已经提供的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有利益关系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葛繁声自己承担,由此,葛繁声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姜律师提示】

证人证言事法庭证据种类中的一种。证人证言的效力因证人自身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所处的地位、状态有很大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尤其是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效力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当事人应尽可能地收集较多的、相互之间可以互相印证的证据,以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这样才能尽可能有力的支持自己的诉讼理由,由此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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