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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时度势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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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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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
   委托代理人:曾镜同,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称1998年4月与被告登记结婚,原告早产下一男婴不幸夭折后,被告对原告的感情一落千丈,对原告不闻不问,也不给生活费……2003年6月始两人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铺面一间归原告所有,住房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原告生活困难补助25000元,分割被告名下的存款121800元。
   曾镜同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后,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感情存在很大的问题,被告也想离婚,但铺面、住房登记在被告的名下,且属婚后购买,如果离婚,必须依法分割,而购买铺面、住房的款项是被告向父亲借来的,原告虽知道这一客观事实,但当初借款无原、被告书写的借条,很难期盼原告会当庭承认这一事实,果真如此,则分割共同财产后,被告将独自背负巨额债务,即使父亲不要被告偿还借款,那么“被告借父亲的钱来与原告分割”,对被告将是大大的不利,也不公平,故建议被告先不同意离婚,等人民判决后再与父母共同找原告和原告的父母协商,一并处理婚姻和债务问题。
   开庭时,被告根据曾镜同律师的意见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两人之间未有过矛盾,更谈不上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
   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戴某离婚。

(南宁曾镜同律师 手机:13878812103 广西知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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