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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的丈夫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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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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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竟将已去世的丈夫告上法庭,并要求与其离婚,这一奇事说来也许你不相信,但最近在海安却发生了。3月21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裁定终结原告黄某的诉讼。
  不久前,海安法院曲塘法庭受理了一起看似普通的离婚案,原告是云南人黄某(女),被告是海安人郭某(男)。法庭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接到案件当天即前往被告郭某家送达诉状和开庭传票。他们未能找到郭某,只找到其头发有些花白父母。其母立即含着眼泪告诉法官,郭某早在去年8月就已病故。法官当即感到有些不可思议,一脸盲然。其母手指儿子放在柜台上的遗像,慢慢道出了事件的经过。
  2001年2月,海安县某镇农民郭某,从云南省镇雄县娶回一黄姓女子。因郭某已过而立之年,在当地属大年青年,能娶回黄某这样一位20岁刚出头的黄花闺女,是一件很幸运的事,一家人都感到很满意。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同年生下一女儿。2002年,郭某到外地打工期间,黄某突然离家出走,再也没有音讯。对于离家出走的原因,原告黄某在诉状中的说法与郭某父母的陈述,并不统一,也难以深究。郭某离家后,郭家人想尽办法进行寻找,都未能得到其一点点信息。2004年,郭某突患重症,临终前他特别想黄某回来,让小女儿得到正常孩子应得到的母爱,但黄某始终未出现。郭某只得带着深深的遗憾离开人世。
  长期在外漂泊的黄某,一直不了解家中的重大变故,但却想到为自己今后的人生路寻回'自由身',于是向法庭提出了诉讼。
  评析:本案涉及公民自然死亡后的法律后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公民一旦死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该公民的权利能力立即终止,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终结。原有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继承因死亡而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故本案原告黄某与被告离某的婚姻关系因郭某的死亡而自然消灭,法院应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22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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