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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睦妻外出下落不明两年 夫诉离婚法院判决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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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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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夫妻感情不睦,妻悄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两年有余,丈夫遂向法院诉求离婚。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准许离婚。

  原告宋兴平与被告刘琼于2003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于同年7月20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感情尚好,于2005年生育男孩李俊杰。2005年末,双方外出务工,后将共同务工所得60000余元人民币购买了一辆轿车给被告跑客运。在被告跑客运期间双方关系开始冷淡,原告父母见状便将轿车收回转卖,因此双方矛盾加剧。2008年12月28日,被告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原告宋兴平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一个男孩,但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于2008年农历腊月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达两年以上,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诉求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诉求将孩子判归其抚养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本应属被告所有,但因双方所生男孩李俊杰由原告抚养,故可将该财产判归原告所有,用以折抵被告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婚姻基础、婚年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有无和好因素。

  我国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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