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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流产不到半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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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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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与郭某于2010年1月份由媒人介绍订婚,2010年5月份登记结婚。2011年3月4日,黄某向无棣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婚前二人素不相识,凭媒妁之言结合,缺少相互间的了解沟通,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打架,因此提出离婚。郭某不同意离婚,并提出自己流产距现在还不到半年的时间,黄某不应该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郭某于2010年11月13日中止妊娠,其中止妊娠时间距黄某起诉时不足6个月,且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黄某离婚请求的条件,因此,黄某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受理,但本案系在受理后方查明上述事实,应裁定驳回起诉。经阐明相关法律规定,4月26日,黄某申请撤回离婚起诉,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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