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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春波律师解答:夫妻分居满两年就符合离婚条件了吗?- 白春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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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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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说,我与丈夫结婚多年,生有一子,平时虽然有一点磕磕碰碰,但很快就能消除,夫妻关系比较融洽,家庭和睦。2005年5月,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对方便提出与我离婚,我没同意,他便赌气离家外出打工,除给小孩寄一点生活费外,一直不回家,我多次通过电话和信件劝他回家,他都执意不回。最近,他突然向法院起诉要与我离婚,其理由是他和我分居已有两年,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请问,法院据此就能判决我们离婚吗?
   白春波律师解答:
   张女士丈夫对法律的理解是不全面的。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并不是说,夫妻双方一旦具备了分居两年的条件,即具备了法定离婚的条件。
   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客观条件造成的,比如,夫妻双方分别在两个国家工作和学习,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有的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有的夫妻爱赌气争高低,遇到生活中的一些小矛盾不能互相沟通,放不下面子而分居。有的则是为了打到某种目的而有意规避法律造成的。这些情况,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同时,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进行调解,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来综合认定的。所以,张女士所遇到的分居情况,只是法院判案的一个参考因素,“可以判决”并不等于“必须判决”。因此并非夫妻分居两年之后,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就一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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