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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男方可否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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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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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田某(男)与万某(女)于2001年结婚,次年10月,万某产下一子,2003年3月,田某外出打工,万某留在家照顾孩子。2005年春节,田某回家,意外发现万某已经怀孕3个月,经过田某追问,万某承认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田某认为万某对自己不忠诚,无法忍受,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分歧]

对于在婚姻期内男方起诉离婚,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婚姻法》第34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此可见,法律对于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做了限制,在本案中,因万某尚在怀孕期,所以法院对田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当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男方的起诉权利不能理解成为绝对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万某违背了夫妻间的相互忠诚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田某起诉离婚,应当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受理,如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笔者认为,万某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义务,给夫妻感情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在这种情形下,继续限制男方权利,对男方是极大的不公平,也不利于家庭稳定,法院应当受理田某的离婚请求,如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朱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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