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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意诉吴会欣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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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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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辛 集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辛民一初字第10048号

原告王忠意,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建设街东段66号。
被告吴会欣,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忠意诉被告吴会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彦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意、被告吴会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发生矛盾,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认为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忠意与被告吴会欣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7日婚生一女孩,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5月,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2004年2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已生有小孩,双方仍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以上有庭审笔录和相关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且生有小孩,双方理应珍惜所建家庭及夫妻感情,以不离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忠意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彦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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