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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广红与冯玉柱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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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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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广红,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东营区史口镇曲家村村民,住东营区西三路环卫处南数第二栋楼东单元1楼西户。
  委托代理人:仇凤英,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答辩,提供证据,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玉柱,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新区40号楼1单元1楼西户。
  上诉人翟广红因与被上诉人冯玉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广红及其委托代理人仇凤英,被上诉人冯玉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爱群  
审 判 员 潘 霞  
审 判 员 刘国海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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