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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君与庄彦海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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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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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君,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万达集团职工,现住供电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福杰,山东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彦海,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垦利县盐务局职工,现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李维江,男,汉族,垦利县司法局职工,现住该单位。
  上诉人赵君因与被上诉人庄彦海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君及委托代理人李福杰、被上诉人庄彦海及委托代理人李维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垦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潘 霞  
审 判 员 翟玉芬  
审 判 员 刘国海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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