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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诽谤第三者做二奶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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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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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陈女士与丈夫离婚后一直心怀不满。今年2月20日的晚上,陈女士找了几个人一起,来到与前夫结婚的李女士工作单位,将李女士的照片贴在自己身上示众。并在围观群众中用语言对李女士进行侮辱和诽谤,骂李女士“抢人家老公”、“博士生甘心做人家二奶”等,时间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大量围观群众目睹了这一事实。事后,李女士愤然将陈女士告上法院。

李女士认为,陈的行为毁坏了她的 名誉,损害了她的人格尊严,使她背上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自己与谁结婚是自己的权利,不应该因此而受到任何诽谤。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陈女士停止侵害,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人民币,律师费4000元。

而陈女士在法庭上辩称,当晚自己到李女士单位只是为了找前夫拿房屋产权证,在此期间,自己虽说过上述言语,但言语所说的,都是事实。至于出示的照片,也是李女士与其丈夫在自己与原丈夫婚姻存续期间拍摄的,是对客观情况的反映,并非故意损害李女士,故要求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陈女士在大庭广众之下,拿出李女士的照片以语言对其进行侮辱,显然构成了对李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在李女士的工作单位带来了较为恶劣的影响,造成了李女士的精神痛苦。最后法院判决,陈女士向李女士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向李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及律师费和材料调查费4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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