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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解为离婚被告争取50万“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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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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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解为离婚被告争取50万“过错赔偿”!

通过调解为离婚被告争取“过错赔偿”!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7)长民初字第XX号

原告董某,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

被告郝某,女,(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卢海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7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1993年12月16日生一子董某。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董某、被告郝某均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董某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负担小孩全部抚养费;

三、位于石家庄市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房屋一套归被告所有;

四、某有限公司原告名下的70000股职工股归被告所有;

五、原告支付被告500000元,自2007年起每年6月30日前付30000元,12月31日前付30000元,至付清日止。如原告不能如期履行,被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一次性付清余款。

六、其他无纠葛;

七、诉讼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苏维艳

二零零七年五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刘育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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