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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疑岳母偷钱,丈母娘生气斥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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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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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先生和陈女士结婚三年,靠经营一家小吃部为生,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今年春天,陈女士突然接到娘家的电话,声称其母病重。听闻噩耗,陈女士心急如焚,带着不满三岁的孩子连夜乘车回到了湖南老家。为了维持生意的正常营运,周先生决定留下来看顾店铺。可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妻子这一去月余,除了到湖南后的一个报平安的电话外,就再无音信。

  对此,周先生不明所以。对于妻子的境况他产生了很多种猜测,并随着她离开日子的增加而越加可怕。他也曾打过岳母家的电话,对方对妻子的行踪一直支支吾吾,最后连号码都换了。感到忧心不已的周先生,匆匆关了店铺,赶到妻子的故乡湖南。

  下了火车,急着见妻子的周先生,提着大包小裹的礼品直接赶到了岳母家。然而他刚进门,就见到电话中病重的岳母黄女士正坐在门前干活。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周先生十分不高兴,可出于礼貌,他还是递上礼物问寻妻子下落。谁知,黄女士一看到周先生就大发雷霆,不但恶言相向,还对他挥起了扫帚。并扬言女儿要和他和离婚,带着外孙改嫁。

  面对岳母的恶言,周先生赶到莫名其妙,直嚷着要见到妻子才肯走。看着周先生赖在自家院门口打也打不走,黄女士只能让他见女儿。看到多日未见的妻子和孩子,周先生十分高兴。但看到妻子看黄女士时畏缩的神色和一脸的为难,周先生知道要带走妻子的可能性很小。想到这,周先生更觉懊恼,他不知道自己究竟哪里得罪了岳母,竟得此待遇。为解疑惑,也为了不为难妻子,周先生离开了陈女士的娘家,找到了陈家的世交,也是当初介绍他和妻子二人认识的朱先生。

  在一番深谈过后,周先生方才明白岳母为什么生自己的气。两年前,黄女士为了照顾刚刚生完孩子的陈女士,到周先生家小住。正逢外孙弥月之喜,按照当地习俗,去参加弥月酒的人都会包个红包给孩子。由于陈女士忙着照顾孩子,所以钱都是直接交给黄女士保管。谁知,当周先生清点红包的时候发现比登记的数额少了一千多块钱,因此对黄女士产生了怀疑,并将疑虑告诉了自己的母亲。出于两家关系的考量,这件事并没有声张,谁知事隔两年,却辗转传到了黄女士的耳中。因为女婿的怀疑,黄女士很生气,生起了让女儿休了女婿的想法。

  听到这里,周先生一方面气传闲话的人,一方面也对岳母的行为感到不理解。自己当初怀疑她是不对,可是已经事隔两年了,旧事重提,硬要拆散他们夫妻的做法实在是过分。而更令他心烦的是,妻子自小就十分畏惧强势的母亲,如今被扣在了娘家,只要岳母不肯点头放人,他们夫妻团圆只怕将遥遥无期。想到这里,周先生感到十分苦恼,他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首先,陈女士已经成年,黄女士没有权利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因此建议周先生应该尽快和陈女士进行沟通,了解她目前的处境。确定黄女士是否强迫性的限制陈女士的人身自由,如果有,周先生可以向110报案。但是反之,黄女士没有采取强迫的办法限制陈女士的人身自由,那么建议周先生与陈女士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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