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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祥94岁次子离婚案妻子索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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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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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保发实习生吴一龙)冯玉祥将军次子、94岁的美籍华人科学家冯洪志与重庆少妻李萍的离婚案再起波澜。因李萍对去年10月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该案在市五中院二审开庭。庭上,李萍同意离婚,但提出了1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
  “观念差异大”是离婚理由
  昨天上午,冯洪志老人再次缺席,由他委托的马女士参加庭审。
  李萍年近六十,但看上去比实际年龄小。她与冯洪志怎么认识的?李萍的家人告诉记者,1994年8月,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当时冯洪志才78岁,李萍比他小35岁,两人一见钟情。8个月后,两人在渝登记结婚。
  婚后最初的日子是甜蜜的。昨天,李萍回忆,1998年前,冯洪志有时住在美国、有时人在上海,一年时间,两人有半年在一起生活。1998年后,夫妻相聚的日子减少到每年两个月。2006年夏天,冯洪志生病回到重庆,由她照顾。当年9月,冯洪志病好后回到美国,就再也没回来。2007年11月,李萍接到渝中区法院一纸传票,丈夫冯洪志提出离婚,理由是:“双方性格、习惯、观念差异大”。2008年5月,由于李萍不同意离婚,法院没准予离婚。半年后,冯洪志再次提出离婚。于是去年10月底,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准予离婚。
  少妻上诉提4点请求
  宣判后,李萍不服提出上诉。昨天,李萍提出4点上诉请求:一、冯洪志手里有本价值150万元的名人册,曾答应给她20%的份额;第二、冯答应给她一份1万美元保险金;第三、从2007年4月起,冯还说要给她每月200分居费”;第四、要求对方赔偿10万精神损失费。
  庭上,李萍举示了有冯洪志签名的几张字据。同时,李萍还称,她跟冯洪志一起生活期间,还欠了5万余元债务,“主要用来看病、租房和日常生活开支”,要求丈夫分担。
  她举示照片:“他有情人”
  昨天,李萍一改原来的态度,同意离婚。李萍说:“他在外面还有情人。”她拿出一张照片递给法官:“这是证据!”她解释,照片上挨着冯洪志的那名女子叫王影(化名),曾是她的好姐妹,不知何时跟丈夫“勾搭”上了,2006年前后,冯还多次跟王影住在一起,还拿钱给她用。
  说到动情处,李萍有些哽咽。她说:“他把结婚当儿戏,深深伤害了我,别人都羡慕我,说我找了个有钱老公,可是……”
  代理人:将军次子没钱赔
  庭审中,冯洪志的代理人马女士对李萍举示的部分证据不认可。“字据是不是冯洪志本人的意思,不清楚。那张合影照片不能说明什么,公开场合下,作为知名人士的冯洪志跟一女性照相,能证明两人关系暧昧吗?”
  马女士称,结婚后不久,李萍曾多次要求去美国,还时常找冯洪志要“生活补助费”,冯洪志感觉受伤太深,才没参加庭审。“关键是现在冯先生根本没有钱。”马女士说,冯洪志都94岁的人了,身体状况一直不好,退休金一月不过1000多美元,拿不出钱给对方了。
  因双方分歧大,法官没组织当庭调解,称双方庭后可好好谈谈。
梁律师点评:
1、李萍上诉状里所称:冯答应给她财产份额、保险金、分居费,但由于均是李萍单方面陈诉,在既无书面证据冯又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只能认为属于民事范畴的口头赠予行为。赠与行为作为民事主体无偿处分自己财产的重要法律行为之一,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随处可见。鉴于赠与行为的无偿性,合法成立的赠与行为的效力相对较弱,赠与人有权因法定事由或任意事由在赠与财产转移至受赠人之前撤消赠与。因此,在冯未将财产转移至李萍之前,冯可以随时撤销其行为。李萍的前三项上诉请求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
2、李萍要求冯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审理的重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本案中李萍很难举证其上述权利受到了侵害。李萍要求的应是《婚姻法》中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李萍仅以冯与另一女子的合影作为过错行为的证据提出损害赔偿,很难被法院支持。
3、李萍可就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提出分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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