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离婚 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树君。
被告:许自定。
原、被告原系夫妻,2000年8月两人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座落于本区招宝山街道聪园小区87号307室住房归许自定所有,许自定于2003年12月之前支付给刘树君人民币5万元。以上协议内容于2000年8月25日经镇海区公证处公证。至今被告没有履行以上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许自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现在无能力支付。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许自定承认原告刘树君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刘树君主张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自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树君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