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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怀孕 丈夫离婚后得知儿子非亲生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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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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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的夫妻,直到离婚时方知道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痛苦欲绝的李某一气之下把孩子的生父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多年的抚养费。

  李某、王某和张某是高中同学,在学校时李某、王某就都很喜欢漂亮的张某,毕业后,李某加强了“攻势”,遂与张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张某生下一子小明。

  婚后,李某和张某的感情很好,但随着小明的长大,李某越来越发现小明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反而像早先的同学王某,李某就开始怀疑其不是自己的儿子,在逼问张某得不出结果后,李某脾气变得十分暴躁,动不动就和张某吵架,有时甚至动手殴打张某。这样持续了一个多月,张某受不了李某的虐待,于2010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和李某离婚,李某心里本来就有疙瘩,遂同意了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孩子小明由张某抚养。

  离婚后,李某偷偷带着小明到医院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表明小明与自己确实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在亲子鉴定证明书面前,张某终于承认在和李某确定恋爱关系之前,张某和王某曾交往过一段,并发生了关系。后因王某的父母不同意他们来往,并又给王某介绍了一个女朋友而导致两人分手,小明就是王某的儿子。

  知情后李某十分愤怒,遂向法院起诉张某和王某,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抚养小明的抚养费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结婚前与其发生了性行为,导致张某怀孕并生育一子。李某与张某结婚后直至双方离婚后,张某都隐瞒了与王某发生过性行为的事实,从而使李某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履行了法律上不应当由李某履行,而应当由王某履行的对儿子小明的抚养义务。由于张某与王某的共同过错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张某、王某对李某抚养非婚生子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张某、王某赔偿李某抚育费人民币35000元,张某、王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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