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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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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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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男)与张某(女)因感情确已破裂于1996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1997年1月张某为孩子考虑,在亲戚朋友的撮合下,又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复婚登记手续。2005年1月李某因车祸不幸身亡。 李某父母以张某未与李某办理复婚手续为由,拒绝张某以李某配偶的身份继承李某的遗产。2005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以李某配偶身份继承李某的遗产。

  律师点评:

  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相互间是否具有继承关系,要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但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起,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即便是离婚后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亦为非法同居关系。”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1998年即《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法不构成事实婚姻,属同居关系。故张某不能以李某配偶的名义继承李某的遗产。但张某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分得李某适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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