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1 13:50
人浏览

  赵某是某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经对外统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制的办公室工勤人员,2009年8月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之后,赵某仍然在该单位任职,但是该单位未与赵某续签劳动合同,直到2009年10月单位才通知与赵某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因为经济补偿金等未能达成一致,赵某诉至该单位所在地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以赵某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为由裁定不属于其管辖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赵某起诉至崇文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该单位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等共计四万余元,双方都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法律分析:

  ㈠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有事业编制,工资由财政拔款,未签聘用合同的;

  2、有事业编制,工资由财政拔款,签聘用合同的。近年以来国家正在推行聘用制,以加强人事体制的积极性和灵活性。据统计,到2008年,北京市已有超过95%的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1](另外,军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聘用的文职人员,也与之类似,这里不再单列出来);

  3、没有事业编制,由事业单位筹发工资,签劳动合同(或未签劳动合同)的;

  4、没有事业编制,事业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后者派遣到事业单位来工作的。

  上面这几种情况中,劳动合同也可能以聘用合同的名义出现,聘用合同也可能以劳动合同的名义出现。

  那么,这些人员如与单位发生争议,究竟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呢?对此有两种说法:

  一种是身份说。此说认为,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主要不是看双方签订的什么合同,而是看员工是否有编制。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身份而非契约。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的人员,对于自己是否有编制,是非常清楚的。有无编制,待遇也不一样,差别甚至会在一倍以上。从法理上来讲,这涉及到违反“同工同酬”的问题。但目前北京地区还极少出现以“同工同酬”为依据作出判决的案件。

  另一种是合同说。此说认为,关键看双方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如为聘用合同,则为人事争议;如为劳动合同,则为劳动争议。至于有编制无编制,是否工勤人员,在所不问。而且,什么叫工勤人员?也没有一个准确定义。

  (二)何为人事争议?何为劳动争议?目前北京地区司法实务标准不一,较为混乱。

  法律上对这个问题也不太明确。

  原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指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在实务中,北京地区似乎更多的以合同为标准。如为聘用合同,特别是约定了归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的,则一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当然,此时,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诉(不过法院仍有可能驳回,要求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前置处理)。如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受理。我们曾经处理过,一个大学里面的清洁工与该大学发生解除方面的争议,最后被当作人事争议受理。理由是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

  (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正在走向合并。

  这是一个趋势,近几年内有望实现。待两者合并后,是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的问题,也许就不那么重要了。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