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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暂停营业,工人集体索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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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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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等32名员工于1999年9月 27日与中电X X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2000年6月 26日,中电X X公司向其员工印发了《关于中电XX公司暂停营业、员工放假的通知》,通知称:由于我公司控股的两大股东未按合同约定出资,致使公司陷入极度困境,其财力已无法支撑公司正常运营。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1)中电X X公司于2000年6月 27日起暂停营业;(2)在停业期间,公司全体员工放假;(3)公司停业放假期间,确保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4)公司将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随时通知员工上班。该公司于7月28日按北京市规定向32名员工支付了当月412元的最低工资后,未再支付其工资。32名员工委派郎某等3人为代表,多次要求公司按上述通知的第(3)项执行,但公司均以无力支付为由予以拒绝。

事隔数月,郎某等3人代表32名员工于2000年12月28日联名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申诉请求:(1)被诉人中电 X X公司补发申诉人 32名员8月至12月的全额工资,即在412元的基础上按每人月工资标准补发其本人此期间的工资;(2)依照规定支付拖欠申诉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续缴养老。大病、失业等三项社会保险费。

被诉人中电XX公司辩称:本公司自1998年7月开业后(7月22日领取营业执照)直至2000年6月27日暂停营业前,由于未获国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卫星网络使用许可证和国家教育部批准的远程教育资质,致使被诉人主营业务陷入困境,处于非法营业状态,被诉人不得不在2000年6月27日暂停营业。被诉人停业后,申诉人处于下岗状态,但由于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未及时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均已过仲裁时效,应不予支持。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核,申诉人郎某等32名员工自1999年9月27日分别与被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2001年9月27日。2000年6月27日被诉人暂停营业;停业期间,申诉人放假;被诉人保证申诉人在停业放假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被诉人将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随时通知申诉人上班。2000年6月27日至11月停业期间,申诉人未到被诉人处上班。2000年7月28日,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7月份工资412元。此后,被诉人既未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向申诉人支付工资。

[焦点问题]

1.本案属于哪类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组成仲裁庭并按何种程序审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申诉人索要工资及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支持申诉人要求被诉人为其补交三项社保的请求?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纠纷是否可以采取其他处理办法?

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双方对《关于中电XX公司暂停营业、员工放假的通知》均无质疑,申诉人自2000年6月27日以后未到被诉人处上班。因此,被诉人自 2000年 8月至 12月每月应当向申诉人支付296元的生活费。但申诉人于2000年12月28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申诉人要求补发8月、9月、10月份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申诉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在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2000年11月、12月的生活费,但因生活费不是工资,申诉人要求支付2000年11月、12月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申诉人要求被诉人缴纳养老、大病、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至2000年12月,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裁决如下:(1)被诉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诉人支付2000年11月、12月的生活费592元;(2)被诉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申诉人缴纳养老保险、大病医疗统筹、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到2000年12月。(3)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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