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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续签的合同期内毁约,企业能追索上一合同期支付的培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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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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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原是某国有中型企业重点培养的工程师。单位与他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这期间,又派他到美国和日本参加短期业务交流与培训,花去不少费用。他回到该企业后也比较安心地工作。在他的合同期满之后,双方一直未谈终止合同的事情,企业非常希望他能继续干,他也表示愿意继续为企业作贡献。这样又续签了一份5年合同。可是,合同仅履行了一年多点儿,他就不辞而别了。这种情况下,企业还能要求他赔偿上一合同期的培训费用吗??

专家评析:

可以追索其培训费用。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复函》,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含续订的合同期内)违约出走,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企业出资培训的技术工人违约出走,劳动合同或培训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合同没有规定的,还应根据培训费数额、劳动合同期限和职工为企业实际服务时间,合理付给企业培训费。

从这一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在续订的合同期内违约,劳动者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受过培训的劳动者,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偿还企业的培训费用。在支付数额上,如果用工双方有过培训协议,对这些方面作出了规定,那么就可以依约定办理。如果双方没有就培训的问题作出约定,那么可根据培训费总额、合同的期限及劳动者的实际服务年限三方面因素来予以计算,最终得出一个既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又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显失公平的赔偿标准。综上所述,企业可以本着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同时又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合理、合法地要求张某赔偿违约金和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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