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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剥夺职工的申辩权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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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某公司部门副经理,因主管的财务工作混乱,造成公司资产外流而交当地检察机关立案处理,未果。公司于1992年8月6日对赵某做出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理。察看期间,赵某曾提出要求审计机关对账目进行审计。1993年10月,赵某再次要求公司对其主管账目审计。1994年10月公司以赵某不服从安排为由,做出开除处理。赵某自1992年8月6日至1994年10月一直在公司上班,无具体岗位。

经仲裁庭调查,公司开除赵某的实际理由是:留用察看处理时的经济问题,并且赵某不断要求审计,不服从单位安排。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撤销公司开除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赵某在留用察看期内除提出对其主管账目进行审计外,并无其他不好表现。而公民根据《审计法》等规章有权提出申辩权利,对相关司法未做出处理认定经济账目进行正式审计鉴定并无不当,不能视为表现不好。即使是可以看成表现不好,公司亦应当留用察看期满后立即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赵某表现不好,予以开除。而不应拖至赵某再次要求审计后再做出开除处理。

其实,本案还涉及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即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个违法或违纪行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或处分。本案中除开除留用察看认定的经济问题外,并无其他事实和理由,至于赵某要求审计是合法的要求,并非违纪行为。而公司对赵某却因此同一经济问题先后两次独立做出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案例仅供参考,不作办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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