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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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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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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就上诉人山东山大中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9)市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一案,现答辩意见如下。

辩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郭某某,女,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邮电新村某某区某某号。

代理人:王成,系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上诉人山东山大中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9)市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一案,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上诉人系山东中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并有上诉人颁发的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及医疗保险手册为证;后来在2000年7月,山东中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工大中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001年2月,山东工大中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诉人山东山大中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为证,因此被上诉人应属于上诉人处职工。

第二,上诉人并未向被上诉人发出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未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仍旧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答辩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 律师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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