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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刘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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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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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苏劳仲字(2010)第218号
申请人:王某某,住所:XXX。
委托代理人: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XXX。
负责人:X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兵,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与某某银行之间的劳动争议,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某某独任仲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兵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本人系被申请人单位7级行员,于2009年12月22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尚有劳动报酬未支付。现要求裁令被申请人:1.支付2009年第四季度奖金40000元;2.返还2008年第三季度至2009年第三季度的留存奖金30743元;3.赔偿25%的经济补偿金17685元。
某某银行辩称:1.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09年12月22日解除,不存在任何纠纷。2.2009年第四季度申请人未提供正常劳动,且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不符合该季度奖金的发放条件。3.根据单位文件规定,申请人的留存奖金未满三年,且申请人未参加年度考核,不符合留存奖金的发放条件。4.申请人主张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单位不存在拒付工资的情况。
现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4年9月10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离职前系营销部副总经理,属于7级行员。根据某某银行总行【2008】37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6、7级行员绩效奖金留存比例为20%,故申请人自2008年第三季度至2009年第三季度共留存30743元(含2008年中间业务完成返奖留存)。
同时查明:2009年11月2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向被申请人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当时未获批准。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辞职后擅自旷工,第四季度近两个月没有上班,严重违反了单位劳动纪律,被申请人提供了《员工考勤月报表》对上述陈述予以佐证。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可,认为自己一直提供正常劳动至2009年12月31日,不存在擅自旷工的情形,申请人申请了证人某某对其出勤情况出庭作证。2009年12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庭审中表示季度奖金发放的条件为员工在职且考核合格,而申请人在2009年第四季度存在旷工情形,故认为其不符合发放条件,不予支付。至于留存奖金的返还,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总行文件规定,留存奖金须满三年,且在年度考核中称职的员工才能予以返还,申请人的留存奖金未满三年且未参加年度考核,不符合留存奖金发放条件,故不予返还。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可,认为留存奖金属于劳动者的合理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应无故克扣。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职务任免通知》、2008年第四季度奖金单、某某银行【2008】374号及【2009】373号文件、辞职报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委认为,1.关于2009年第四季度奖金问题: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存在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不予发放该季度奖金。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员工考取月报表》上没有劳动者签字确认,其证明效力存在缺失,本委不予采信。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09年12月22日解除,故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009年第四季度离职,不符合该季度奖金发放条件。据此,对于申请人主张的支付2009年第四季度奖金40000元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2.关于留存奖金的发放问题,本委认为,根据某某银行374号文件第十条以及373号文件第十五条之规定,“分行3年经营业绩真实无误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员工,前三年留存奖金于第4年1季度末一次性返还。”申请人自2008年第三季度其的留存奖金尚不符合返还条件,故本委不予支持。
3.关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赔偿金问题,因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故本委不予支持。
因本案调解不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XXX
2010年10月19年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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