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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纪实~员工主动辞职,为何还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反败为胜,曾凡新律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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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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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单方提出辞职或者急辞工的情况下,一般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本文记录的经济补偿金案例中,员工方单方提出辞职被法院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而依据发放工资之情况——员工所得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有权依法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办案纪实~员工主动辞职,为何还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反败为胜,曾凡新律师主办)

员工单方提出辞职或者急辞工的情况下,一般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本文记录的经济补偿金案例中,员工方单方提出辞职被法院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而依据发放工资之情况——员工所得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有权依法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2003年5月21日,赵志前受聘于的士尼玩具厂,任车工。2004年8月2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5年1月31日,约定工资标准为2.87元/小时(不含加班工资)。赵志前于2004年9月22日向厂领导递交辞职申请,但赵志前主张的2004年9月1日2004年10月21日的工资及加班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金等,的士尼玩具厂一直拒绝支付。

《劳动合同》中约定为时薪,而《薪金袋》反映实际按计件发放工资,与合同约定尚有差距。关于赵志前的加班情况及工作时间,赵志前的两位知情同事为其书写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

【仲裁】

仲裁庭认为,因的士尼玩具厂未能提供赵志前考勤表,赵志前亦无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故不能查明赵志前的加班时间,遂酌定离厂未结清工资为1000元并25%的经济补偿金,驳回赵志前的其他申诉请求。

仲裁庭的“酌定”支持1000元工资,耐人寻味!认为这是一个极不公平的裁决,赵志前到仲裁庭吵闹一番,在律师的劝解下,经过赵志前本人深思熟虑,决定诉至法院,以求公正判决。在我们承办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还有一宗在仲裁裁决中也是酌情支持加班工资,后来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无一例外的改判。

【一审】

赵志前不服仲裁裁决,带着疑惑、伴着憧憬,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在开庭时,赵志前依然坚持如下几点意见:

1、赵志前提出的月工作时间,的士尼玩具厂对此并无异议,且的士尼玩具厂员工刘凤、张琼出具的证人证言亦可佐证。

2、赵志前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为每小时2.87元(不含加班加点工资),即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至发工资时,却以计件算,使实发工资远远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计件工资不符合同约定,又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赵志前的工资发放应遵守合同约定。

3、的士尼玩具厂应支付赵志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8月2日-2005年1月31日,而在合同未至之日——2004年9月21日,鉴于:①的士尼玩具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支付赵志前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②的士尼玩具厂章晓越主管及林志风师傅不给赵志前安排工作任务,并要求赵志前主动辞职;③赵志前在的士尼玩具厂工作时间长、工作压力大,严重损害了其身体、生理健康。故,辞职申请的主要原因在的士尼玩具厂。依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形赵志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士尼玩具厂也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的士尼玩具厂承认加班事实,但又未提供赵志前加班的时间记录,故宜根据证人的书面证言和赵志前陈述确定加班时间,由此计算出的士尼玩具厂未支付赵志前的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士尼玩具厂应及时支付并加25%的经济补偿金。的士尼玩具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赵志前劳动报酬,赵志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可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审】

的士尼玩具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在处理上部分不当,因只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才应当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属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判决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案后思考】

1、关于工作时间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因员工方无工卡、考勤表等证据,但却有两同厂同事做证,提交书面证言并出庭支持;而拥有证据优势的用人单位承认赵志前有加班情况,却不能提交赵志前的考勤记录,故一、二审法院采纳了员工方的主张。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应当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而本案属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并非员工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应否依劳动法立法宗旨及精神,判决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值得商榷。

3、本案中,对赵志前来说,仲裁时大部分败诉,因此承担了较大份额的仲裁费;而在法院生效判决中,大部分胜诉,在仲裁时的费用分担却并未改变,有失公平。仲裁费用到法院后的处理问题,直接关系到双方权益,岂能坐视不管?(作者:曾凡新律师,合同法天空www.htf99.com首席律师20070905星期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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