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代理词(一起劳动争议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2 16:02
人浏览
劳动争议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及时,千万不要超过仲裁时效。另外,要不断研究新的法律规定,比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无朔及力。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于2008年5月1日,该法生效之前的行为不在该法调整范围之内。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疆赛德巨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xx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xx公司)、xx市xx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参与xxx等49名上诉人(下称49名上诉人)诉三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的第二审诉讼活动,依法出庭为被上诉人xx公司和x公司代理。依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其胜诉权依法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劳动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一、二审法庭调查均已查明,49名上诉人均已于 20071114日与新疆xx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而上诉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的时间是2008411日,其期间已经逾越148天。显然已经大大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

在时效问题上,我们提请法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49名上诉人与xx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我国法律的一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而不能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当49名上诉人于2007年11日14日与xx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后,同时意味着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对于“社保”、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之类的主张,应当在法定期间提出,而49名上诉人却是超过了法定期间近3个月后提出的;第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于 2008年5月1日,根据我国法律和该法规定,该法不朔及既往。虽然该法作了仲裁时效为一年的规定,但是它应当自2008年5日1日起算,49名上诉人的主张均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故不应当适用新规定。对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8月1日《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会议纪要》(乌劳仲‹2008›1号)第十六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

对此,本代理人认为,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基于时效规定,未支持49名上诉人的仲裁和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是清楚的,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一审判决对该部分的裁决应当得到上诉审法院的维持。

二、关于49名上诉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

首先,现在再去办理所谓“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已无必要,因为,49名上诉人早已于20071114日与众利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劳动关系的终止和新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发生在同一时间,其劳动关系的“解除”,未影响到当事人的任何利益,故,该“解除”的手续已无太大的意义。

其次,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上诉人的这一请求已经得到了解决。该“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49名上诉人虽与原用人单位未办理书面解除手续,而当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与上诉人劳动合同计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法可以连续计算。

再次,这个问题当然也很重要,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主张并未经过劳动仲裁。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制,劳动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未经仲裁的请求,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49名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己经超过法定时效,且所有的主张均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谢谢!

被上诉人(米泉公司、创源公司)代理人∶

新疆赛德巨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齐岳

二○○九年x月xx日

注:本代理人依法代理了本案的仲裁、一审和二审程序,仲裁庭和一、二审法庭均采纳了上述代理意见。故,本案是一起成功的案件。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