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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应支付多少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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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4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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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问题:自99年起我便在河南某公司工作,签订有劳动合同,08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08年3月5日,单位通知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让我办完工作交接后离开。单位只给了我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请问:单位并未提前30日通知他劳动合同解除,程序是否不合法?另外,单位在09年1月之后,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都按照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进行经济补偿,那么单位对我的经济补偿是否违法?单位依法应给我多少经济补偿?

答复:1、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法律并未规定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2、至于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从08年1月1日起算,即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于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并未要求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故单位依法应支付你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当然,单位愿意支付高于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不违背法律规定。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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