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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钱存入银行后所得利息是不当得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6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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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读《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李龙著,法律出版社),里面讲到一个案例,A捡到B丢失的一笔巨款,后存入银行,B在A归还上述款项后,同时以不当得利要求归还银行利息,为此成讼。

  这个请求合理与否?

  不当得利是民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无法律或契约上的正当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权利或利益。在不当得利的情形,利益受损害者得向获益者请求利益返还。我国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就是指一方并非因自己的违法行为,但又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一方得利造成他方受损;二是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三是得利人并没有违法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这个案件中,若A不将捡到的钱归还则构成不当得利应是不争之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利息。这涉及到民法上的孳息,所谓孳息就是增长出来的东西,分成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比如说树上长的果实,地上长的树,不是人种的,是天然的,自然而然成长的,都是天然孳息,牛生了小牛,那就是天然孳息,这些东西的归属需要确定。物权法很重要内容讲的就是天然孳息,一头牛生了小牛怎么办,挤出来牛奶归谁。

  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也无争议。但再延伸一点,如果有人拾得一头母牛,但未受孕,在适当时机其将牛配种所生牛犊怎么处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权利人归还一定配种及管理费用;再举例,若邻居家树上的苹果掉到自己的院子里,但邻居长达多日不在家,自己不捡拾、不吃,可能会腐烂,若吃了,在数目较大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他应该而且能够行使善良家父之责任,予以卖掉,保留价款),但在苹果数目较少的情况下,这又不合情理。

  对法定的孳息,比如说本案利息就更有点难度了。因为天然孳息是行为人之人力所不能控制的,而法定孳息却不尽然。如本案中,巨款拾得人自然可以存入银行,但也可以不存入银行,在前种情况下,丢失人就得不到利息应无疑义,似乎也不能认定其受有损失(指利息部分);在拾得人存入银行的情况下,似乎也不应仅仅以拾得人受有利益就认定丢失人受到损失。因此,严格适用上述不当得利之概念,似乎要求拾得人归还利息似理由不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我国法律并不强行实行巨额款项存入银行制度(不知世界诸国有否该制度),也不能强求拾得人必须将上述款项存入银行,至于说是否拾得人存入银行更为合理也是个仁智各见的问题。[page]

  因此,个人认为,这个诉讼主张难以支持。

  愿意听取不同意见。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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