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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拦绳收费致人伤残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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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6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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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对西孙村委会拦绳收费致人伤害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西孙村委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宫汝军各项损失103426元。
2005年4月29号下午6时许,在外打工的原告宫汝军驾驶摩托车回家路经西孙村时,被该村拴在公路上的一条绳子挂倒。宫汝军当即昏倒在地,造成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后经手术治疗虽有所好转,但颈椎活动仍然受限,四肢肌力明显减弱,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四级伤残。

原告受伤后,共花费医药费2.1万余元,但对该费用村委会认为应该由扯绳人孙长青承担。孙长青则认为,自己是受村委会指派在此收费,该行为是职务行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并当庭出示村委会打印及盖章的收费样本以证实自己的主张。

经法庭调查查明,西孙村村委会于2003年筹措资金在村中修建了一条与村南村北大公路都相连的公路,因此很多车辆就把这条公路当作了捷径,公路很快就出现损坏现象,村委会就想到了要对过往机动车辆收费,并安排孙长青扯绳拦车,每辆车收费10到20元不等。2005年4月29号下午6时许,因为孙长青没有及时放下绳子,将路经此处的宫汝军刮伤。

因孙长青是受村委会指派,对伤害他人的行为,应该由村委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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