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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记耳光打出不少于200字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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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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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刘女士因为在公用部位摆放玻璃花架放置鲜花而与邻居秦女士发生了纠纷,纠纷中刘女士受到了秦女士的辱骂,并被扇了一记耳光。刘女士认为自己作为教育界知名前辈受到如此待遇身心都受到了伤害,遂告上法庭要求秦女士书面道歉、赔偿医疗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12月18日,江苏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秦女士支付医疗费161.02元,书面赔礼道歉不得少于 200字,驳回了刘女士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在诉状中称,她和秦女士是邻居,她在楼道电梯门前做了玻璃花架放置鲜花,秦女士认为她私自侵占了公用部位而心中不满,所以屡次将生活垃圾扔于她家门旁,造成环境污染。2006年9月16,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秦女士砸坏了她为美化环境摆设的花架、花盆与护墙,而且将垃圾包破盆子等扔往她屋内,并朝她脸上猛吐唾沫,肆意谩骂,甚至扇了她的耳光,致使她眼镜脚脱落,轻度脑震荡,高血压发作,并入院治疗。秦女士的行为不但导致了她人身受到损害,而且也使作为教育界知名前辈的她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因通过物业人员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故诉诸法院,要求秦女士书面道歉,赔偿原告医疗费161.0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秦女士则在法庭上辩护称,刘女士在公用部位摆放花架,未征得其同意,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用部位尤其是消防通道内不应当摆放物品。其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反映,但均未得到解决。双方于2006年9月16日因垃圾问题产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均伴有推搡行为,但她并没有动手打原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不当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在楼道电梯对面安置玻璃花架摆放花盆,秦女士认为其私自侵占了公用空间心中不快,秦女士虽曾向物业反映过,但未能得到及时解决。秦女士将生活垃圾放置于楼道边而产生矛盾,因该位置正好对着刘女士门前,刘女士认为正处于夏天垃圾堆放时间长了引来蚊虫,刘女士也曾向物业反映过,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双方心存芥蒂。2006年9月16中午,刘女士的丈夫出家门见到楼道摆放橱杂边有一包垃圾,就敲了秦女士家的门,准备向秦女士提意见。秦女士开门出来后双方就此论理,随后,刘女士也参与其中。在论理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和,互相指责。当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接到小区保安报告赶到时,楼道地面己是垃圾、破碎的盆子遍地。刘女士向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反映事情经过时,秦女士回到屋内闭门不出。刘女士认为秦女士极端不尊重她,生气地从地上捡起花盆扔到秦女士的门前,花盆的碎屑反弹至秦女士门上。秦女士遂开门将一包垃圾、地上破盆子等扔往刘女士屋内,双方又争吵起来。在争吵中双方出现语言不逊,并伴有推搡行为。秦女士向刘女士脸上扇了一记耳光。刘女士遂拨打“110”报警。刘女士在当日晚到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出刘女士有轻度脑震荡,高血压,花费医疗检查费161.02元。[page]

法院认为,双方系相邻关系,因邻里问题产生的矛盾,双方应相互沟通、妥善解决。但双方均未妥善解决矛盾,尤其是被告的过激行为导致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其在处理纠纷时出现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显属不当。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针对身体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以及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女士诉请的医疗检查费161.02元,系原告受伤害后对伤害程度进行检查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其精神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形判令秦女士赔礼道歉,刘女士在精神损害程度上己得到抚慰,因此对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法院认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字数不少于200字为宜,并送交法院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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