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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男生自教工厕所坠楼致伤 校方担责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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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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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初二男生从三楼教工厕所坠下致伤,男生父母认为这和学校疏于管理有关,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中学应赔偿原告小朱同学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8万余元。   “砰”地一声闷响,一名男生从三楼坠下。这惊人的一幕,被沿途经过的两位同学发现并及时通知了老师,此时正值午间休息期间,而在三楼一间标有“教师专用”字样的教工男厕所内,15岁的初二男生小朱从小便池处攀爬到厕所的北面窗台上,摔出窗外坠下,并当即昏迷。校方获悉后,将小朱急送医院抢救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小朱因高坠伤,致双胫骨骨骺粉碎性骨折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及九级伤残。   事发当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厕所内装有三个小便池,其中一个小便池安装于窗台之下,该小便池下沿突出,上沿距窗台仅为0.32米,非常便于攀爬;且厕所窗户未置栅栏等防护措施。   2010年11月,小朱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4万多元。   小朱的父母认为,小便池安装和设置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与小朱坠楼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学校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之间存在过错,据此学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校方认为,其校园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小朱在事发时系初二学生,应当知道“教师专用”的含义,也应清楚攀爬窗台的危险性和后果,故小便池的安装位置与小朱攀爬窗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校方不存在安全、教育、保护、管理上的过失,事发后校方及时进行救助并垫付医疗费等11000元,故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朱虽系未成年人,但作为一名初二学生,理应对一般危险具有常识判断能力及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预见攀爬窗台行为可能导致坠楼的危险,其主动攀爬窗台的行为与坠楼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小朱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校方在小便池安装及窗台设置上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厕所虽标明“教师专用”,但在禁止学生使用时未采取相应措施,被告学校在安全教育及管理上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50%民事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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