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无证幼儿园摔伤幼童 园长夫妇赔偿1.5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1 16:00
人浏览
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情况下即开办幼儿园,期间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摔成十级伤残。6月28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开办幼儿园的刘强、韩秀青赔偿小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839.14元。   被告刘强、韩秀青系夫妻关系,共同在安阳县西部乡村开办一幼儿园,但未取得开办幼儿园许可证。原告小牛系学龄前儿童,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内接受学前教育。2010年9月30日,小牛在幼儿园内排队上厕所时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锁骨骨折,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1135.24元。2011年1月19日,经对原告小牛的伤情进行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小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辨别认知能力,不能采取有效的自我防范措施,两被告在未取得办学许可情况下即开办幼儿园,且未对学生的安全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现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内受伤,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