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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天罚款150元? 违约金过高判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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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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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中,对于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时,当事人能否请求法院适当予以调整?应当如何调整?5月29日,江苏省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被告张某的请求,以违约金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为由,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4倍银行同类贷款利息作为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2010年7月,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张某便向朋友徐某借款2万元,约定七天后归还。张某向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徐某人民币2万元整,还款日为2010年7月26日。过一天罚款150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经徐某多次催要,张某均未能及时还款,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张某承认借款事实,但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被告张某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构成违约,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过一天罚款150元”,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应当认定属于明显过高,经被告申请,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以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作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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