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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网淘得烟花爆竹加盟店 未致富先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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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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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山一农民通过致富网加盟生产烟花爆竹,并支付了加盟费,并向公司订购机器设备及原材料,随后公司派人到被告人家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技术指导,并生产出部份烟花爆竹成品后离开。技术人员走后,被告人自己没有生产烟花爆竹,将剩余的原材料寄存到同村农户家中。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袁钦军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袁钦军通过致富网得知湖南省协力同乐烟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同乐公司称自己手续其全,且生产的烟花爆竹是环保材料。袁钦军按照网上留下的电话与对方联系加盟后,共支出4万元(含加盟费)向同乐公司订购了三台制造烟花爆竹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并约定由公司来人传授机器使用及制作爆竹的方法。   2009年农历腊月中旬,同乐公司通过巫山县微利托运部托运编制机一台、制筒机一台、半自动插引机一台及25编织袋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给袁钦军。2010年2月4日,同乐公司派熊某到袁钦军家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技术指导,并生产出部份烟花爆竹成品,熊某于2月10日离开袁钦军家。熊某走后,袁钦军自己没有生产烟花爆竹。2010年2月12日,袁钦军将剩余的原材料寄存到同村陈绍权的房屋内。   2010年11月29日,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袁钦军存放在陈绍权家中的颗粒状黑色火药40千克、粉末状黑色火药8.45千克、引线17千克以及生产烟花爆竹的设备和原材料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10年11月30日,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袁钦军储存的粉末状黑色物质是黑火药,颗粒状黑色物质是烟火药。2010年11月30日,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巫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巫山县公安局将袁钦军非法储存在陈绍权家中的颗粒状黑色火药(烟火药)40千克、粉末状黑色火药(黑火药)8.45千克、引线17千克进行了扣押。   2010年12月4日,巫山县公安局决定对袁钦军非法储存爆炸物立案侦查。2010年12月2日,巫山县公安局委托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对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的袁钦军存放在陈绍权家中的颗粒状黑色火药、粉末状黑色火药成分进行检验。2010年12月10日,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材料均检出镁(Mg)、铝(Al)、硫(S)、钾(K)、钡(Ba)、氯(Cl)、氯酸根离子(Cl03-),以上成分可构成氯酸盐炸药。被告人袁钦军于2010年11月30日到巫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钦军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制度,非法储存颗粒状黑色火药(烟火药)40千克、粉末状黑色火药(黑火药)8.45千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钦军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证公共安全,维护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制度,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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