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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不成 网上发帖骂经理被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2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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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海口市一家商场的女经理王利将客户求租者龚新告上法庭,诉称:因商铺租赁的问题与求租者龚新结怨,龚新先是到商场举牌投诉,接着在网上发帖对其辱骂攻击,之后又向法院起诉。龚新一系列的举动,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严重扰乱了她的正常生活。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龚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王利的侵权;同时限期在商场门口张贴声明,向王利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王利人民币5000元。

  女经理遭网帖攻击

  今年28岁的王利,是海口一家商场负责铺面招租的经理。两年前,王利因商铺租赁问题与求租者龚新结怨。最近,对方相继针对她发起报复性攻击。先是在王利单位门前,他们手里举着“强烈要求商场经理王利还我3万元血汗钱”的牌子到商场搅局;接着,王利在网上发现有攻击她的帖子——每次打开一家本土主题的论坛,就会看到不少关于辱骂和攻击她的负面网帖。

  这让王利苦恼不堪,更让她没想到的是,对方又通过法律途径对她进行诉讼。让王利觉得宽慰的是,在对方通过法律途径状告自己的过程中,对方先后在一审、二审中败诉,两次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王利原本以为,事情会到此终止,可是她在网上发现,网络论坛上仍然有不断更新的帖子,继续对她进行人身攻击。2012年3月,王立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开始搜集相关证据,然后将对方告上法庭。

  出租铺面结怨闹事

  在法庭上,王利称此事始于2010年2月。她负责商场铺面的招租审查工作,当时,求租客户男子龚新来到商场希望租赁一个铺面。但审查后,王利认为龚新的条件不符合商场招租要求,就没有答应,两人为此结怨。

  王利诉称,因为龚新在他们商场租铺面最终未能如愿,便心生怨恨。龚新曾给她打电话扬言:“如果得不到铺面就要让你好看。”从2010年3月开始,王利便接连遇到麻烦。到2011年2月,龚新等人举着“强烈要求商场经理王利还我3万元血汗钱”的牌子来到商场门前,引来众人围观,王利因此产生巨大精神压力。商场内部工作组也进行调查,结果是龚新的行为纯属造谣。

  王利还称,龚新先后发了10条帖子,通过造谣、恶意攻击等手段,使用“黑心”、“史上最牛”、“违法犯罪”、“黑幕”等词汇,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引来众网友围观,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龚新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对自己构成了名誉侵权。请求法院判令确认龚新对自己造成的名誉权侵害并停止侵权,同时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page]

  庭审中,被告龚新辩称,王利并没有证据证明所有帖子都是自己所发。而且,自己所投诉的均是事实,并没有故意对王利的名誉进行诋毁,确实是王利要求他交3万元现金作为好处费。他之所以进行投诉,目的也是为了引起商场的重视,并予以协调处理。

  网络诽谤也应担责

  针对此案,美兰区法院通过王利提交的照片和论坛发布的帖子,以及龚新向王利所在商场投诉的材料,认定了相关事实。

  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为商场商铺租赁事宜产生纠纷,关于王利是否收取了龚新的费用,在此前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已经作出认定——没有证据表明二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因此,龚新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形下,故意捏造事实,使用不恰当的文字,公开在王利工作的商场门口举牌并大肆宣扬,并造成网络出现大量针对王利不实言论被广泛传播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确定:一是受害人确因该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也即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四是违法行为与名誉受损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侵犯他人名誉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法院认为,龚新的相关行为已经超出正常投诉的范围,明显给原告带来不良影响,使他人对王利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重大损害。王利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有法律依据。最终,美兰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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