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6月13日,消费者姚先生在湖州某通信器材商店以1580元的价格购买一部CECT S500手机(IMEI串号为351404130#)。姚先生回家后使用时发现该手机与CECT S500手机生产厂家生产的原样手机感觉有点不一样,怀疑是假冒手机。于是他就对所购手机上附带的MP3光盘开始查询,但MP3光盘怎么打也打不开。后来他就到上网查询,也没有查到该MP3相关的启动程序。姚先生又查了CECT生产厂家有关资料,却发现此品牌的手机已经停产好几年了,而且原生产的CECT S500手机图片样式与消费者购买的CECT S500手机实物样式差别很大。姚先生确定他购买的手机是假冒CECTS500手机,于是多次找到商家进行交涉,没有任何结果。姚先生一怒之下于 7月29日向吴兴区消保委投诉。
结果: 吴兴区消保委当即受理了这起投诉。经查证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当天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销商也承认CECT S500手机嫌疑是假冒。
8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经销商应当承担加倍赔偿责任,退赔消费者手机销售价的二倍共计人民币3160元。同时吴兴区消保委将此案移送工商部门进一步查处。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