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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求'国美'更换电脑正版XP系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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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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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因在国美方庄商城购买的电脑频频出现故障,为此她将该商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立即为她更换正版的“Windows xp”系统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今天,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方庄商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小张购买的电脑一台安装正版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并赔偿小张交通费88元。

2005年5月4日,小张支付5249元在国美方庄商城购买了一台电脑,此电脑预装了盗版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由于在使用中出现故障,2006年11月5日,小张等人将电脑送至国美方庄商城,由该商城工作人员重新安装了盗版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小张支付了交通费88元。

小张认为,她在国美方庄商城购买电脑与安装Windows xp系统,统一构成了买卖合同。该商城及国美公司在销售的电脑中安装盗版软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且不能正常使用,应当承担更换责任。微软公司向国美方庄商城提供非正版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为其更换正版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赔偿交通费88元。

被告国美方庄商城、国美公司辩称,被告方是家电销售连锁企业,销售电脑硬件产品,电脑的操作系统不是被告方提供服务的范围。就本案而言,小张购买的电脑未安装xp操作系统,其没有证据证明于2005年5月4日在国美方庄商城购买电脑后,是由被告方为其安装的操作系统,也没有证据证明此电脑最初安装了“盗版”系统。在被告方与小张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预装Windows xp操作系统,所以被告方没有义务为她更换正版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对2006年11月5日被告方为小张重新安装了盗版操作系统,被告方认为,安装行为发生在买卖行为结束之后,且电脑软件的安装、系统的修复不在被告方提供的销售服务范围之内,是被告方促销员以个人名义的帮忙行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所用的软件也是小张等人提供的。故被告方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

被告微软公司辨称,被告公司作为著作权人,鼓励单位、个人使用正版的微软软件,如果小张电脑安装的是盗版软件,其不应将微软作为本案被告。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录音、录像资料来看,国美方庄商城已经认可其在2005年5月4日出卖给小张的电脑预装的是盗版Windows xp操作系统,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小张购买此电脑时告知她预装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系盗版的。因此,国美方庄商城及国美公司应将小张电脑更换为正版Windows xp操作系统,并赔偿小张交通费。故法院对小张的诉请,予以支持。国美方庄商城及国美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信。小张没有证据证明微软公司提供了非正版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且由于操作系统可以无限复制,微软公司也没有必要提供非正版的操作系统。因此,对小张要求微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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