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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告'黄金搭档'欺诈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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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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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北京市民杨先生到宣武区人民法院撤回了告'黄金搭档'欺诈消费者双倍索赔一案。

2005年初,杨先生在多次从湖北电视台的节目上看到'黄金搭档'宣传的 '腰好、腿好、身体好'的广告后,在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购买了一盒'黄金搭档中老年型'产品,价钱110元。杨先生称'服用该产品后,没有任何效果。'并发现'黄金搭档'的广告内容篡改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批内容,一些批文中没有的功能被江苏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擅自加入'黄金搭档'广告之中。于是,杨先生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进行了举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杨先生发来书函,说明了已向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责令企业予以整改,还撤销了与此相关的12个广告批准文号。

为此,杨先生认为,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夸大产品功效,使自己受到欺诈在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购买了该产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是将销售商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厂家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广告商湖北电视台及中国营养学会告到宣武法院,要求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庭审中,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辩称,进货符合法律规定,进货时也没有发现货物有问题,原告没有起诉销售中有欺诈,所以不同意赔偿。

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辩称,广告词中是'祝您腰好、腿好、身体好',并不是杨先生所指的意思。即使去掉'祝您'两字,也不能说明是误导消费者。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还对杨先生提供的发票证据提出质疑,认为发票上没有姓名不能证明杨先生是该产品的消费者,所以不同意赔偿。

湖北电视台经法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

中国营养学会辩称,自己没有发布广告,产品上也没有中国营养学会推荐字样,所以不同意赔偿。

庭审结束后第二天,杨先生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具体和解内容,杨先生表示不便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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