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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手机信号差 消费者起诉联通公司返还月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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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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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6月23日讯 通讯员闫鹏 因在小区内无法正常使用手机,宋某在屡次要求联通公司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将联通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多年来手机的月租费。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法院日前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宋某诉称,其为中国联通的忠实用户,使用1300122####手机号码已愈10年之久。2004年初,其入住海淀区恩济庄小区后,发现在房间内手机信号极差,邻近阳台或窗户的地方信号时隐时现,手机无法正常使用。向小区物业了解,获知小区室内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信号均不好,物业公司正在协调。后中国移动在小区内增设了发射装置,问题即刻解决,但被告一直未予解决。为此原告曾无数次投诉要求解决,但被告总以正在改进中进行敷衍,一拖就是六年之久,至今仍未解决。原告认为,保证客户的通讯质量是其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但被告不作为的行为, 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巨大困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第一次开庭后二周内,其的手机信号已经恢复正常。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2004年1月至2010年3月17日的手机基本月租费,每月按50元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使用被告发放的1300122####手机号码,双方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此期间使用被告发放的1300122####手机号码,除在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96号院4号楼4单元101号房屋内存在手机信号弱的问题外,在其他地点该手机号码均能正常使用;此外,因导致手机信号在某些地点偏弱的原因较多,且该问题的解决涉及相应的技术、规划等问题,故认为原告所诉不适用《电信条例》第33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手机月租费之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但西城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作为电信服务企业,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应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妥善地予以尽快解决,在不能解决时,亦应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以便得到消费者的理解,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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