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误认为是对方的帮凶而在扭打翻滚过程中致其受伤的行为如何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08 17:57
人浏览

案情:

江某的妹妹于2004年9月与张某结婚后,一直与婆家关系不好,常为家庭琐事喊来娘家人为其帮忙,并经常住在娘家不回。今年元月的一天,江某的妹妹在娘家嫂嫂的陪同下回家拿自己和儿子的衣服,又因家庭琐事与婆家人发生争吵,其嫂走路不慎将脚扭伤。江某的妹妹便打电话给娘家的人,谎称嫂嫂被婆家的人打伤。江某闻讯后,便邀约其父等人赶来,不问青红皂白就抓住妹夫张某扭打。这时路过的李某便上前扭劝,江某误认为是在帮张某的忙,就又和李某扭打起来,并且相互抱在一起倒地,尔后从张某家的地坝边,滚到斜坡3米远的地坝坎下。二人在翻滚过程中,李某的左胫腓骨被摁成骨折,其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江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其理由是:江某首先与张某发生纠纷,李某介入是为了制止纠纷的进一步发生,但江某误认为李某是来帮对方的忙,便与李某扭打在一起,主观上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当二人相互抱在一起从张某家地坝边滚到斜坡3米远的地坝坎下,在翻滚过程中,致李某的左胫腓骨骨折,造成轻伤的后果。因此,江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江某的行为不涉嫌故意伤害罪,而属意外事件。其理由是:江某在与李某相互抱在一起倒地后而滚下斜坡3米远的地坝坎下,二人在翻滚过程中,李某的左胫腓骨被摁成骨折。所谓“摁”,在本案是指李某的伤不知是被何物致伤,这里就应排除李某的伤系江某所为。况且二人相互抱在一起倒地后而滚下斜坡不是江某有意滚下去的,而是不慎滚下去的。那么二人在翻滚过程中,不知何物将李某左胫腓骨摁成骨折,就应属意外。且伤害结果的发生与江某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江某没意识到也还来不及意识到李某在翻滚过程中会受伤,当然不排除他自己也有可能受伤(斜坡上堆积有泥巴、石头等物)。如江某在翻滚过程中受伤,且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的话,那是不是也应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呢?因此,江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轻伤的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应属意外事件。当然,江某的主观上有过错,这是事实,但这仅仅是一件民事纠纷,不应纳入刑事案件范畴,江某只对民事部分进行赔偿。当江某与李某相互抱在一起倒地后而滚下斜坡3米远的地坝坎下,不是江某有意滚下去的,而是不慎滚下去的。那么二人在翻滚过程中,不知何物将李某左胫腓骨摁成骨折,就应属意外事件,因江某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或过失伤害的犯意。[page]

第三种意见认为江某的行为属过失。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江某的行为属过失,应负民事责任。

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当李某介入后,江某误认为是来帮对方的忙而与李某扭打起来,随后倒地滚下斜坡 3米远的地坝坎下,江某这时就应该意识到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受伤的后果,而由于自己轻信能够避免而放任了结果的发生,故江某的行为属过失而不属故意。但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必须致人重伤才涉嫌犯罪,而本案李某的伤为轻伤,故江某的行为不涉嫌犯罪。但江某主观上有过错,对此应对民事部分进行赔偿。

夏思扬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