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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药掉包退款该当何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08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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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自己手中一批假药“销售”出去,钟某到正规医院购买相同药品,用假药替换后,又到医院把假药退掉。钟某先后多次采用相同手法,共获退款六千余元,同时偷换了价值六千余元的药品。后因部分病人使用了钟某偷换的假药发生不良反应而案发。

  此案在处理过程中,对钟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假充真的欺诈手段,使医院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将假药退回,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钟某用假药替换了真药后,假药的存在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病人)的生命健康产生了威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认为,钟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理由如下:

  首先,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此案中,钟某买药后用假药退款,主观上以非法骗取医院退款和药品为目的,采用以假充真、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使医院产生了退款的假药就是钟某买的真药的错误认识,从而将买药的钱款退还给钟某,钟某既骗取了退款,又偷换了医院的真药,导致医院钱、药的双倍损失(因为假药是无价值的)一万二千多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钟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其次,钟某用假药退款后,假药的存在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方法,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危险犯,即只要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就构成该罪的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只是该罪的结果加重犯。本案中,钟某用假药退款后,明知退回的假药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危害,但其为了骗取财物而对此采取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在客观上,部分病人在使用退回的假药后产生了不良反应,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假药的存在已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此时,钟某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故钟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page]

  最后,钟某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断。

  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应从一重罪处断。本案中,钟某买药后用假药退款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钟某的犯罪情节,诈骗罪的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后者的法定刑高于前者,故后者为一重罪,应以该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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